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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前妻发520红包,能算支付抚养费吗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22-04-11 13:42)    点击:187

  呼和浩特律师带您案情回顾

  2017年10月,谢先生和王女士在区民政局登记离婚。协议约定双方所生育的女儿由女方抚养,男方可随时随地看望女儿,每周两天接女儿同住。

  同时,每月1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打入女方指定银行卡。同日,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,约定2018年8月31日之前作为双方冷静期,如能正确处理纠纷,则双方及时办理复婚手续等。后双方未复婚。

  自办理离婚登记后,谢先生通过微信不定时向王女士转钱。但王女士认为谢先生未足额支付抚养费,便将其诉至海沧法院,要求补齐足额抚养费。

  庭审过程中,谢先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共计5万9千余元,同时称有1万元系现金交付。王女士对真实性没有异议,但认为其中系用于谢先生要求王女士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的费用合计1万余元,不应计入抚养费中。

  本案争议焦点为:

  谢先生向王女士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共计5万9千余元能否全部认定为抚养费

  法官认为:

  谢先生主张已经支付6万9千余元,但其中1万元这笔主张现金给付却未举证证明,故本院仅对谢先生通过微信转账5万9千余元的事实予以确认

  上述款项中,2018年5月20日转给王女士的520元、2019年1月1日

  转给王女士的2019.88显然有特别含义不符合抚养费支付的一般做法,应予剔除。

  王女士主张依照谢先生要求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、报名参加课外课程等的费用合计1万余元应不计入抚养费,但未举证该类费用的支出系出于谢先生的指示,且谢先生支付的抚养费一般情况下应包括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,为孩子购置衣物等也是生活费用的开支,该项抗辩于法无据,本院不予支持

  综上,谢先生应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抚养费6万余元,实际已支付5万7千余元,尚欠4千余元,应向女儿支付。

  本案中,原告认为应剔除几百元的小额转账,但双方在未约定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,未限制抚养费的支付数额,原告应对被告该笔金额非抚养费进行举证,在无相反意思情况下,仅以数额小来否认抚养费的性质,没有任何依据;其次,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转给原告的520元、2019年1月1日转的2019.88元显然有众所周知的特定含义,应予以剔除;再次,原告提出被告转账有特别交代购置衣物等用途的,不应计入抚养费,但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,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等费用,即用于孩子生活、教育、一般医疗的费用均应列入抚养费范围,故原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,不应予以采纳。

  法官建议,广大当事人在转账时,尤其是通过线上方式支付抚养费时可加上文字备注,以免引发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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